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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搜索可以视同广告吗?

2016-5-7 16:01| 发布者: ray | 评论: 0 |来自: 网络

导读: 网络平台是否应对平台上第三方发布的内容负责?这个问题近期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近日,身患癌症的大学生魏则西不幸去世。他生前发帖称,自己由于信任百度推广发布的医疗信息而贻误了治疗时机。


在强调严肃追究医院责任的同时,媒体对于百度的声讨也日趋激烈。在呼吁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的同时,如何从制度上加强监管也成为讨论的重点话题。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百度推广视为“广告”,从而使百度必须承担审核其付费搜索结果实质性内容的责任。

是否视为“广告”,有着巨大的区别。如果付费搜索结果只是被视为一般性的互联网信息,由于该信息是由第三方发布的,那么,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百度,只要证明自己不是明知该信息违法,或者在被告知该信息违法后删除,就将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付费搜索结果被视为广告,那么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百度就必须在对该信息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后,才能够予以显示。后一种做法,无疑可以加强对于网络平台的问责力度。一些人认为,这能够解决虚假网络信息的问题。

但另一方面,在看到迫使百度承担责任可能带来的好处的同时,我们仍然有必要思考,为什么既有法律体系会对网络平台“手下留情”,使其在很大程度上免于对搜索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如果忽视了既有法律体系背后的立法逻辑,我们又有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

一般认为,百度作为搜索引擎的中介性质,使其不应对搜索结果负责。反对者认为,百度对搜索结果排列顺序的扭曲,已经表明其不再具有“技术中立”的属性,因而应该对搜索结果负责。这样的论点固然有一定道理,但它却忽视了另外两条非常重要的立法逻辑。

首先,对网络平台赋予“特权”的原因之一,是出于保护言论的考虑。当前的法律设计是一个非平衡的激励体系。无论是报纸、出版社还是网络平台,它们都只可能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负责,而不可能对没有发布的信息负责;换言之,对于百度而言,它并不会因过多删除内容而负责,但却会因留下的内容可能违法而负责。在这样的激励条件下,如果要让百度对搜索结果负责,在百度难以核实每一条信息实质内容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百度会过多地删除内容。

这种现象就是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巴尔金(Balkin)所描述的“附属审查(Collateral Censorship)”问题(Balkin, Jack M. “Free speech and hostile environments.” Columbia Law Review,1999)。虽然报纸、出版社等传统媒体也存在“附属审查”问题,但对于极大降低了信息传播门槛的网络平台来说,这个问题显得尤为严重。也正因为这一点,各国法律体系都对网络平台提供了一定条件下的免责保护,使之没有动力对所传播的信息进行审查和控制。这里同样需要指出的是,付费搜索结果和自然搜索结果在此是没有本质区别的。试想,如果作者希望付费推广其著作,我们若将此视为广告,从而将其纳入实质审查的范畴,是不是也会损害言论呢?

再者,对网络平台的“保护”是出于减少创新成本的考虑。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Zittrain对此的解释(Zittrain, Jonathan L. The generative internet. Harvard Law Review,2006)是,使网络平台对其上发表的内容负责,将极大地增加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成本,因为它们既没有能力对所有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也将由于法律风险的不确定性问题影响它们吸引风险投资的能力。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教授Julie Cohen在《塑造网络化的自我:法律、代码和日常实践的戏剧》(Configure the Networked Self:Law, Code, and the Play of Everyday Practice)一书中也指出,法律体系中所留出的“空白”有利于保护人们的创造性行为,而对于网络平台的免责正是这种“空白”的体现。当然也会有人指出,无论是Zittrain还是Cohen,他们所指的保护创新更多是针对初创企业而言,并不适用于百度这种已经成长为巨头的企业。但问题在于,作为一视同仁的制度设计,我们如何在法律中区分“巨头”和“初创企业”呢?

正因为上述立法逻辑的存在,对网络平台免责,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所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该对包括百度在内的网络平台施加更多监管。本文想提醒的只是,我们要避免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可能的一条中间途径是,不对百度施加实质性审查的责任,但却要求其公开排序规则,并通过监管机构,使之严格遵循其所提出的规则。

如何设计更完善的监管政策,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但无论如何,魏则西事件引起的对网络平台责任的关注,对于规范网络平台的积弊,并重塑其负责任的行为,以及对于促进中国国内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而言,都是非常重要而必要的。同时,网络平台可能的责任问题,只是魏则西事件折射的一个方面。医疗体制的深层次问题,如公立医院管理体制、监管机构的责任等,或许也存在,也应得到探讨,只是这些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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