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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了郭敬明这么多年,今天不得不替他说句公道话

2017-8-24 17:02| 发布者: rachel | 评论: 0 |来自: 公眼观察

导读: 8月21日晚上,青年作家李枫通过个人实名微博发布文章,控诉大约十年前(2008年前后),郭敬明对自己进行“性骚扰”、“性侵”。此文一出,迅速引爆网络。


在公周厮混的知乎上,无数个借机调侃、嘲讽乃至辱骂郭敬明的帖子迅速出炉。一位知乎答主,寥寥几行答案12小时点赞破万。实际上,这些高赞答主说了什么?无非是毫不迟疑地把郭敬明定性为十恶不赦的性侵狂、掌握资本力量的魔头,借机继续调侃郭敬明的性取向、身高,迎合部分网友对郭敬明的负面情绪而已。

有人说知乎药丸、知乎已完,从这件事看来,确实不容乐观。

不过,越是处境艰难、身处癫狂,我们越该坚守理性、发出不一样的声音。下面是我从法律专业角度,对李枫事件的评述。

1.“性侵”、“性骚扰”和“猥亵”

首先,“性侵”不是法律概念。广义的性侵害,是人们对强奸、猥亵、侮辱妇女(例如正房当街扒光小三衣服等)、性骚扰乃至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比如暴露狂)等与性要素有关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统称。狭义的性侵害,专指强行发生性行为(对女性,构成强奸罪;对14周岁以下男孩,构成猥亵儿童罪;对14周岁以上男性,构成强制猥亵罪)。

其次,理解“性骚扰”,首先需要明确“猥亵”的概念。“猥亵”有三层构成要素:(1)具有“性的意义”,即刺激或满足行为人的性欲望;(2)侵犯受害人的“性自主权”,即未经对方许可;(3)实施性行为之外的其他淫秽行为,例如对胸部、阴部、臀部等隐私部位的触碰、抠摸、亲吻、揉捏等。这三者缺一不可。相比之下,“性骚扰”的概念更宽泛,(1)可以不直接刺激或满足性欲。比如老板趁女秘书送材料时,故意讲黄段子、露骨的挑逗语言等。这种做法构成性骚扰但不构成猥亵;(2)行为方式不仅限于对胸部、阴部、臀部的侵犯。比如老板来到女下属办公桌旁,一边讲工作,一边暧昧抚摸女下属的后背、手背等,构成性骚扰,但不构成猥亵。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强奸、侮辱、性骚扰的对象都只能是女性。如果对男性实施上述行为,需要根据情况归入寻衅滋事、强制猥亵等不同法律定性。你可能已经发现了,只有“猥亵”概念是男女通用的。即便这一点,还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9带来的新变化。

2.假如李枫的指控属实?

李枫的微博控诉中,其实关键信息就是两条:

其一,郭敬明“来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在我看来,郭敬明的这一举动,尚不构成性骚扰。主要原因是情节轻微,尚无明确的性意味。可能郭敬明确实是同性恋、也确实对李枫产生了性欲望,但仅仅凭借“来到床上”、“把手放到身上”仍不足以认定。当然,李枫讲得很粗略,如果是郭敬明直接把手放到了李枫生殖器或大腿内侧等部位,那就可以认定为“猥亵”了。

其二,“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还想给我口交”;这一点,李枫讲得也有些模糊。究竟是郭敬明明确提出了这一要求,还是李枫通过郭敬明的动作、表情或其他暗示,得出了郭敬明希望给自己口交的要求呢?甚至郭敬明采取了某些不法行动,比如撕扯李枫的衣服、闯进李枫正在洗澡的浴室等等?由于信息不明,我们仍然无法认定郭敬明的行为构成了“性骚扰”或者“猥亵”。

所以,即便李枫的控诉属实,我们尚不能得出郭敬明构成“性骚扰”或“猥亵”甚至“性侵”的结论。


郭敬明与李枫

3.李枫的指控可信吗?

个人认为,在李枫提供进一步信息或拿出相关证据之前,他的控诉只能说“可能”,而谈不上可信。毕竟从2008年至今,已经近10年时间。并不是说相隔10年,爆料一定是假的,只能说增加了我们判断的难度。而且,李枫的描述太过简略,缺乏可以相互印证的细节,这一点也与他勇敢站出来、揭露超级文化名人郭敬明的姿势不相符合。换句话说,如果真的是忍无可忍、义愤填膺的指控,他提供的信息会更全面、更详尽,而不是现在这样轻描淡写、模棱两可。

我们愿意相信李枫的真诚,但也希望他拿出进一步的证据,提供更多信息。这次事件究竟是否会烂尾,取决于李枫本人。

4.如何看待郭敬明?

公周的高中时代,郭敬明与韩寒刚刚开始爆红。那时候在无知的情况下,看过郭老师的《幻城》,也就深深了解了郭老师的写作风格和文字水准。从此,敬而远之。

郭敬明的成功,是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在我看来,他只能算作娱乐人物,而不是文学作者。我们可以批评他的抄袭丑闻、指摘他的电影和小说,甚至可以调侃他的身高、评论他的性取向(其实拿这两点调侃任何人,都是非常Low非常无知的)。但涉及到法律概念,涉及到“性侵”、“猥亵”、“性骚扰”,我们还是要坚持法治原则,不能仅凭一面之词群起而攻之。

什么是法治原则?我给大家一个最朴素的答案:就事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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