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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能让好人安心吗?

2017-10-3 06:51| 发布者: hubert | 评论: 0 |来自: 腾讯评论

导读: 10月1日,备受瞩目的《民法总则》将付诸施行。这部法律引人关注的看点之一,是被媒体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它被寄予厚望,人们希望它解决彭宇案等引发的社会道德困境,鼓励民间紧急救助行为。

历经三次修改出炉的“好人法”让“好撒玛利亚人法”精神在国内的落地

这些年来,人们经常听说一个名词,“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是西方基督教文化中一个成语或口头语,指的就是好人、见义勇为者。“好撒玛利亚人法”指现代很多国家保护见义勇为的救助者的法律,它的价值在于可以使社会公众在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减少人们做好事的犹豫时间。

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好人法”内容首次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出现。

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些代表提出,这一条规定具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但草案中“但是”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

2017年3月12日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将这一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是“好人法“条款第二次被修改。

可是,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仍然认为,即便要求受助人有举证责任,仍难以彻底消除救助者的顾虑。为了改变“老人倒地没人敢扶”的社会现象,“好人法”条款还应强化对救助者的保护。

2017年3月14日下午审议的建议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行为,就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不再区分是否有“重大过失”。这是该条款的第三次修改,也是人们最终看到的样子。(《中国青年报》20170314)

这一条文的核心法律价值,在于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善意施救者。


可以看出,该条文草案在最后时刻历经了3次修改。修改的方向,是一再强化对救助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责任豁免,为救助者的顾虑松绑,全力鼓励见义勇为高尚行为,匡正社会风气。

当下解决好人焦虑的“法门”可能不在“好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在2017年两会期间对媒体解释该条文立法背景时也说:“近几年发生了很多典型案例,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一直在提这个意见,要求做出明确规定。”(财新网2017年03月08日)

不过对比可以发现,现实中人们对见义勇为最常见的顾虑,其实并不在于184条描述的“好人”的救助行为给受助人造成损害要赔钱,而显然是在于明明是救助者却被歪曲为加害者。

这是对“好人”有可能拿不出证据来自圆其说的担心,对在法庭上没法说服法官的担心,对司法过程的担心。

其实,这些在网上已经根深蒂固的关于见义勇为的顾虑,根源是对人性,对人心不可测的恐惧和紧张,而并非什么逻辑结果。负面个案、事件无非是部分人用于强化自己已有观念的借口。这种紧张也只有在社会诚信度整体提升中得到缓解。

对于一部分内心强大的“好人”来说,坚持做见义勇为这件事,只会遵从自己内心的召唤,并不会受到外力的影响。

而当前要让更多观望、狐疑的“好人”放得下顾虑,需要提供技术性的支持,即事后有证据能支持他见义勇为的说法。


如今在城市,随着公共场所监控系统的日益完善,大街上发生的大事小事,事后越来越多能够通过监控还原。另外,人们手里的智能手机也已经很方便能随时录音录像、直播。很多街头争议的责权越来越容易搞清楚。

人们熟练的使用这些技能,对习惯性的顾虑,可能是个有效的消解。

“好人法”仍需要完善,它的价值在于弥合社会道德和诚信秩序创伤的宣示和努力

消除“好人”顾虑不会一蹴而就,但民法总则184条“好人法”对于人们见义勇为的勇气,无疑是一个鼓励。不过它也隐含了一些问题。比如说它经过一再修改后不包含“但书”(也就是针对例外和限制情况的规定),而是一刀切的直接规定,这在立法中并不常见。

可以说这是对立法目的的极力声张,但也因此显得理想化,隐含了一些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杨立新就认为,现在的规定尽管有引领社会风气的重要价值,但是也存在较大的社会风险。

紧急救助经常需要专业技能,尤其在危重情况下,比如颈椎、脊柱受伤者,如果救助不当可能导致截瘫。比如救火,因为救火常识的匮乏,救助者的不当操作可能导致火势增大,造成受助人额外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比如对蛇伤不问是否有条件及时送医,而直接给伤员断臂这样明显存在重大过失的救助。


若发生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因重大过失致使受助人遭受不必要的二次伤害,由于救助人民事责任被免除,这时全部损害只能由受助者或其家属承受,这对于受助者是不公平的,见义勇为的善举也将失去本意。(《民法总则之“好人法”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张云秋,人民法院报2017年09月20日)

另一方面,“好人法”也存在法律体系的冲突,比如救助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据“好人法”将不负担民事责任,依据刑法却仍然可能触犯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

这一切,都有待制定民法总则司法解释或民法分则立法时将该条文具体化。

《民法总则》“好人法”有待解答的问题还很多,还需要更加体系化,它的出现首先是一次宣示,这是它最不能忽视的意义,它体现了法律对弥合社会道德和诚信秩序创伤的宣示和努力,是给“好人”的一剂“强心针”: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是高尚的,应当受到鼓励,而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讹诈是可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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