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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航败诉退款:这种判决应该多起来

2017-10-19 06:04| 发布者: hubert | 评论: 0 |来自: 光明网

导读: 上周末(14日)有媒体报道说,湖南长沙市民阳先生买厦门航空公司的折扣机票,退票时却被以非折扣价的全价票款的相应比例收取退票费,为此他将厦门航空告上法院。


近日,长沙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厦门航空10天内退还乘客阳先生机票款620元,即全部购票款。

这起案件,从起诉到终审,前后持续了3年时间。去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后,有媒体曾关注过这起对消费者不无启示的案件。此案案情并不复杂,而且为数不少的乘客、甚至可以说每天都有乘客会遭遇到这种情况。2014年6月2日,阳先生从厦航购买一张票面价为620元的6折机票。乘机当日,阳先生因赴机场途中遇到交通管制而比厦航规定“必须在起飞前30分钟办理登机牌”的时间晚了3分钟,因此被拒办理登机手续。但当日该航班实际上却晚点11分钟方起飞。退票时,厦航按经济舱全价票款(848元)、而非6折票价款的40%收取了阳先生339元的退票费。对此,阳先生认为,他购买的这张620元的6折机票,除掉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60元,真正的机票价才510元,按全价票款收取40%(339元)的退票费不合理。

一审法院认为,阳先生的机票即为其与厦门航空订立的航空客运合同,此合同因阳先生自身原因误机而被解除;乘客在计划起飞时间前30分钟办理乘机手续,是航空运输合同的交易习惯,如果按阳先生主张的以实际起飞时间前30分钟为是否迟到的判断标准,则将给办理乘机手续时间带来不确定性,因此支持厦航收取阳先生339元的全价票款40%的退票费。

一审判决后,阳先生上诉至长沙中级法院。在二审(终审)判决中,虽然法院也认为阳先生延误办理乘机手续时间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但仍判令厦门航空在10天内退还阳先生的全部购票款。不过,此判决并不表明法院拒绝航空公司讨回违约损失的主张,而是认为双方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自厦门航空拒绝为阳先生办理乘机手续时起即已解除;根据《合同法》,双方合同一经解除,阳先生要求退还机票款620元,符合法律规定;厦航认为应收取全价款40%的退票费,实质是主张违约损失,属于一个独立的请求,厦航应当提起反诉,而不能仅仅只进行抗辩。

上述二审法院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同时也并没有否定航空公司主张赔偿违约损失的权利。当然,由于在此判决中不必对退票款究竟是全价票款的40%还是6折票价款的40%做出认定,法院也没有在当案中回应阳先生有关航空公司规定的40%全价票款退票价格为“霸王条款”的主张,从而为消费者权益保障机构和航空公司都留有据此案而检视和调整各自规定的时间和空间。

上述这种“较真”的诉讼,虽是消费者个人起诉,但其结果却具有公益性。这也正如报道援引律师的话所说,近两年乘客和航空的合同纠纷案件较多,但大多数乘客选择忍让,这对航空公司的发展无益。而在一审判决下达时,媒体即已注意到“较真”此案的阳先生为“退休法官”。假若没有较真者,遭遇到此类事情的乘客可能还意识不到退票费中的法律问题。

在此,人们当然希望厦门航空公司提起赔偿违约损失的诉讼,以为此类事情的司法解决途径提供一个范例。但是,遗憾的是,据报道称,厦门航空方面明确表示不接受采访,只是说会按法院终审判决退还乘客全额购票款,至于是否会反诉赔偿,也没有明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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