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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0.4亿 山西吕梁原副市长张中生被判死刑

2018-3-31 06:24| 发布者: hubert | 评论: 0 |来自: 新华社

导读: 28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中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同时判决,对张中生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同案被告人李兰俊、刘年生因犯洗钱罪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中生利用担任山西省中阳县县长、中共中阳县委书记、山西省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中共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张中生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折合人民币共计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中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张中生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八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两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还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人民币8868万余元。张中生利用领导干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且案发后尚有赃款人民币3亿余元未退缴,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张中生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严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临汾中院负责人就张中生案一审宣判答记者问

3月28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宣判后,临汾中院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据了解,本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贪腐犯罪适用死刑的第一案,法院是依据什么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答: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被告人张中生自1997年至2013年间持续疯狂索取、收受贿赂,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张中生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高达人民币8868万余元,其中仅向一人索要财物的数额即高达人民币6085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张中生利用职权插手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收购兼并、煤矿复产验收、工程承揽等经济领域,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在山西乃至全国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目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的第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宣判时已告知被告人如不服该判决,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案件将进入第二审审理程序。如果被告人不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复核审,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生效。

2.根据之前的新闻报道,党的十八大以来包括省部级“大老虎”在内的许多案件也有贪污贿赂数额上亿元的,都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对于本案被告人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答:我国《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均严格以罪论刑,而非以人论刑,要“老虎苍蝇一起打”。近年来,人民法院对涉腐败官员犯罪案件的审判,都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对于职务犯罪的量刑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案件判罚的宽严轻重幅度都有明确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处罚标准作出的一个重要调整,就是改变了过去单纯“计赃论罚”的做法,代之以“数额+情节”的规定,犯罪数额并不是判罚的唯一标准,还需要综合考量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自首、立功、退赃、索贿等诸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以更好地做到宽严得当,罚当其罪。此前,曾有省部级官员白恩培、武长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张中生不仅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其又有索贿,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插手煤炭经营、工程承揽等经济领域,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案发后赃款赃物未全部退缴等特别严重情节,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张中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本案中10亿余元赃款赃物,追缴程序是怎样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对腐败官员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是否更大了?

答:对于贪腐犯罪,决不能让被告人保有通过犯罪得来的利益。本次一审判决,就对被告人张中生作出了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赃款赃物的追缴,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适用普通刑事案件程序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并追缴赃款赃物,二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情况下适用特别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本案适用的是普通刑事案件程序。目前,已查封、扣押被告人张中生犯罪所得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28亿余元,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对于其未能退缴到案的3.5亿余元其他赃款赃物,将在判决生效后继续依法追缴。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腐败官员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将定罪处罚与追赃并重,不允许犯罪分子从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得任何利益。我举一个去年生效的案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是我国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进入诉讼程序的省级官员犯罪案件,法院裁定没收任润厚实施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财物,上缴国库。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惩治腐败和对赃款赃物一追到底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对腐败犯罪分子妄图“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侥幸心理造成有力威慑。

4.本案中,在被告人受贿的背后,还有一批行贿人,对这些行贿人是如何处理的?

答:我院遵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严格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对于其他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依法追诉,将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据了解,涉及本案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行贿犯罪的,或已被提起公诉,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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