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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脱了罪的周立波要回国大声喊冤?

2018-7-21 06:10| 发布者: hubert | 评论: 0 |来自: 腾讯评论

导读: 周立波案并没有因为案件终结而风平浪静,在经历《局面》、《贵圈》栏目的超长专访后,反而拉开了大洋两岸故人间骂战和诉讼的序幕。有网友说,看完波波信波波,看完唐爽信唐爽。


到底谁在说谎?枪支和毒品是谁的?周立波明明脱罪了,为什么还要回国坚持喊冤?这部演员不拿片酬的超长电视剧,到底要告诉我们什么?

要点速读

1 在法律眼里周立波不是罪人,这是程序正义的结果,无罪推定的要求。但在公众眼里,周立波未必清白,这是他回国接受坚持喊冤的主因。

2 周立波理解公众对实体正义的偏爱,作为公众人物著名演员,他不得不为自己辩白到底,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由此引出了同案犯利益冲突、律师职业伦理疑问、神秘大佬操盘等“剧情”。

3 客观真相可能永远也得不出来,信波波还是信唐爽,观者自有内心确认。到目前为止,事情给出的教训是:洁身自好,谨慎交友,忠于事实,相信法律。

周立波不能被视为罪人

今年5月24日获纽约州纳苏郡(Nassau)刑事法院法官裁定,检方未能证明警方搜车是经过被告同意,批准“排除证据”,枪支与毒品等证据将无法呈堂。若检方无法在当地时间6月4日上诉成功,周立波非法持枪、持毒等罪名将可能被撤。

法官史都灵(Howard Sturim)表示,执法警察利特瑞罗(Anthony Litterello)于当地时间2017年1月18日晚间,在蝗虫谷高中(Locust Valley High School)附近巡逻时,见到驾驶黑色轿车的周立波手持电子用品,离眼睛约12寸(约40厘米)。警方尾随观察,发现该车在限速40英里(约64千米)的道路上,以30至50英里的速度行驶(约48至80千米),随即在贝威尔(Bayville)路亮灯,要求黑色轿车靠边停下。

史都灵接着指出,警察看到车后座上有枪套,遂询问坐在副驾驶座的唐爽是否可以搜车与搜身。由于周立波听不懂英文,由唐爽点头同意。警方没有搜出任何可疑物后,又要求搜查背包,此时再度由唐爽翻译与点头同意,最终搜出一把手枪、吸食毒品器具与疑似古柯碱的结晶。

史都灵指出,警方看到车内有枪套,有充足理由搜车,但检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是自愿同意搜索,因此批准辩方动议,排除搜车取得的证据。

6月4日,法官最终宣布,撤销周立波的非法持枪、持毒等四项罪名,仅保留第五项控罪,即开车时使用手机,并对其处以罚金及缴纳其它相关费用共计238美元。

也就是说本案辩方通过对警方执法程序的质疑,实现了对主要证据非法的认定和排除。在案件还没有进入实质审理的阶段,周立波就被撤销了指控。毒品和枪支到底是谁的,这个问题,不再影响本案的结果。

这一结果引起了国内热议。很多人点赞,并不是因为支持周立波,而是点赞美国法庭对于程序优先的坚持,对于警察执法程序的锱铢必较,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干脆。毕竟这套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严格限制代表公权力的警察权。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司法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合理性的机器一样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的提高了预言他们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程序成了以固定的和不可逾越的游戏规则为限的、特殊类型的和平竞争”。

程序正义的存在,并不依附于实体正义,它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程序优先,优先于实体正义,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被公众认可的司法权威,得出的实体正义的结果也才能被整个社会所公认、所接受。

但是这次有不同的声音,有人提出,在美国,程序上是不是真正做到了平等也有疑问,是不是有钱人通过金钱获得更高水平法律服务后,更能获得程序正义的眷顾。周立波不是换到第三任律师斯卡林(Stephen Scaring),才获得满意的结果?换作别人行吗?美国的司法是不是同样不能避免看人下菜碟的问题?

不过这些讨论,都不能改变一个事实,本案的法律结果,就是周立波是无罪之人。

为什么脱了罪的人要坚持喊冤?

律师可以利用程序漏洞改变法庭对被告的评价,但是律师无法改变公众对被告的评价,辛普森案就是如此。说到底,公众对实体正义是真爱,对客观真相很执着。

作为著名演员、公众人物,周立波自然深知这一点。法庭对枪支和毒品不再过问,但是国内公众和舆论却不会放过,你必须给一个合理的解释。这大概也就是周立波夫妇接受《局面》和《贵圈》长篇采访,耐心给出解释的原因。战场从法庭转进媒体和网络。

无论是法庭提供的法律真实还是新闻报道提供的新闻真实,都是接近客观真实的方式。已经发生的事实注定无法百分之百的还原,除非有时光机。法律真实和新闻真实都是有极限的。

孤证不立是逻辑常识,若只有一条证据支持某个结论,这个结论不可接受。新闻报道并不完全排斥信源单一,但前提是这个“唯一”的消息来源必须是核心信源,具有高采信度以及证明力。


遭到构陷的说法,周立波夫妇当然是核心信源,但明显利益高度相关,言辞的可采信度和证明力是弱的,必须要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唐爽和首任律师莫虎的反驳声明提供了不同的说法,说明事实的争议并没有解决。没有更有力新闻证据出现,争执不下,就是此时的状态,并且可能永远持续下去。

什么情况下最容易和故人翻脸

周立波已经和自己在本案的朋友们彻底闹翻,不仅在公共平台上各执一词,并且有望对簿公堂。

首任律师莫虎放下身段公开反击,泄露当事人隐私恐怕是比收多少律师费更影响律师声誉的忌讳。

作为朋友和同案犯的唐爽,如今反目成仇。看起来戏剧性十足,其实并不奇怪。同案犯并不天然是什么命运共同体,反而存在着最直接的利益冲突,这是司法常识。

所以才会有这样的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主要目的就是防范各个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因彼此间利益冲突而遭到损害。

《局面》主持人王志安在个人文章中对唐爽专访内容进行了总结:

“唐爽被律师保释后,双方的关系逐渐恶化。一个原因是唐爽认为枪和毒都和自己没关系,仅仅是因为自己搭了趟周立波的车,就被卷进这场无妄之灾。他认为周立波应该给他一个说法,至少是一个相对比较正式的道歉;第二,唐爽走出警察局后发现,周立波的律师在国内发的声明,暗示他才和枪和毒品有关。而在最初的报道中,很多媒体也的确认为唐爽有更大的嫌疑;第三,唐爽被保释后,周家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不希望唐爽发声明。因为车里一共就两个人,唐爽如果澄清自己和枪毒都无关,那舆论就必定将枪和毒品指向周立波。期间还有人委婉地提议唐爽是否能将毒品的问题担下来,但唐爽一口回绝了。再加上后来周家希望唐爽出面替他们作证,某某是有意把枪塞给周立波的,双方最终绝交。”(《唐爽:坦途的人生有时候经不起一次搭错车》王志安)


如果这些是事实,唐爽也必须感谢他自己和他律师的清醒。这还暗示了一点,案件是有可能走向类似“囚徒困境”的结果的,但是并没有。这一方面要感谢运气,另一方面要感谢当地司法制度,保证了犯罪嫌疑人轻松取保获得自由的权利,免于长期羁押。甚至,按周立波的说法,从头到尾,他没有接受过警察讯问。一切等着上法庭去解决。这些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观念和措施,避免了“囚徒困境”的出现。

周立波案发展到现在,如果说能给人总结什么教训的话,应该是洁身自好,谨慎交友,忠于事实,相信法律。

纯粹以利相交的,从一开始也算不得什么朋友。人一生难免遭遇点意外,有个好律师是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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