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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视台女台长落马,离任时曾顺走单位24瓶茅台

2018-8-4 06:50| 发布者: yan | 评论: 0 |来自: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综合

导读: 今年6月,湖南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副厅级)罗毅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获刑5年半。


罗毅

日前,检方起诉书公开,其中一个细节称,罗毅在调离之前,安排司机将公款17万余元购买的24瓶茅台酒运回家中占为己有。

今年6月1日,永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因贪污138万、受贿122万,罗毅获刑5年半,并被处罚金60万元。8月1日,检方起诉书公开,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罗毅贪污的数额为168万元,受贿数额与法院认定一致。

此外,检方还指控罗毅与刘某某出资成立文化传播公司,经营与交通频道同类的广告业务,并因此获取非法利益754.5万元。从判决来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未获法院认定。

根据起诉书,罗毅的贪污、受贿事实如下:

2011年5月,罗毅通过工作人员杨某某以8万多元的价格在香港购买劳力士牌男士手表一块,罗毅将该表占为已有。后杨某某以虚假发票将该笔款项报账;

2012年至2013年,罗毅以为单位购买礼品为由,安排财务人员将公款61万元汇入其个人信用卡,其中52万余元用于个人在北京、香港等地购买项链、服饰等;

2013年5月,罗毅在即将调离时,以需要继续维护公务关系为由,私自虚开发票,套取公款70万元,并将其中的53万元占为已有;

2013年5月,罗毅在调离之前,将用公款定制购买的价值7万多元的十三套平安小精灵黄金吊坠占为己有;

2013年5月,罗毅在调离之前,安排司机将公款17万余元购买的24瓶15年年份的贵州茅台酒运回家中占为己有;

2009年底,罗毅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取得广告代理权等方面谋取利益,三次通过丈夫陈某某收受95万元;

2011年至2013年,罗毅利用职务便利,为下属杨某某的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在香港收受江诗丹顿女士手表一块(价值9万余元)、家庭影音系统设备一套(价值15万余元);

2013年至2016年,罗毅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在广告业务方面谋取利益,两次共收受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和2万元现金。


罗毅受审

公开简历显示,罗毅,女,出生于1962年5月,湖南汉寿县人,一直在湖南广电系统工作。1997年,湖南人民广播电台筹办交通频道,能力突出的罗毅被领导赏识,出任交通频道筹备办主任、总监。

湖南交通频道的成功,给罗毅带来了各种荣誉:被湖南省记一等功、湖南省巾帼创业明星、湖南省“三八”红旗手、2004年被授予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

2010年6月28日,湖南广播与电视正式合并,罗毅随之升迁,成为湖南广播电视台分管广播的副台长。此后,她一直负责广告招商。

2016年上半年,中央巡视组对湖南“回头看”,反馈巡视情况时点名指出“传媒系统等领域廉洁风险大”。紧接着,同年7月,湖南纪委发布消息称,罗毅落马。10月,她被双开。

2017年3月,罗毅的忏悔书《私心和贪欲吞噬了自己的灵魂》公开。文章称,她将公款当作个人私有财产,多次授意财务人员往自己银行卡里打钱,用于个人消费。另外,她还获取美国绿卡和香港居民身份证件,违规购置超标越野车、超标奥迪车,并公车私用。

2017年7月,罗毅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底,该案开庭。

附:起诉书全文

起诉书(罗毅贪污、受贿等案)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7〕36号

被告人罗毅,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31962********,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大学文化,湖南**。曾任**,住长沙市开福区**园**苑**栋。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毅涉嫌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3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毅利用担任湖南**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8.73852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5月,被告人罗毅通过**工作人员杨某某以人民币8.046987万元的价格在香港购买劳力士牌男士手表一块,罗毅将该手表非法占为已有。后杨某某以虚假发票将该笔款项在湖南**报账。

2.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毅违反湖南** “台领导班子成员不参与二级企事业单位完成目标责任年终奖励分配”的规定,通过财务人员虚开发票,经罗毅签字审批同意,以“特别贡献奖”的名义,两次将下属事业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非法占为已有。

3.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毅以为单位购买礼品为由,安排财务人员分四次将**公款人民币61万元汇入其个人信用卡。罗毅将其中的人民币52.703952万元用于个人在北京、香港等地购买项链、服饰等。该款经**财务人员虚开发票,罗毅签字审批同意后在单位报账。

4.2013年5月,被告人罗毅在即将调离湖南**时,以需要继续维护公务关系为由,私自安排**财务人员周某甲(另案处理)虚开发票,经罗毅签字审批同意,从湖南**套取公款人民币70万元,罗毅将其中的人民币53万元非法占为已有。

5.2013年5月,被告人罗毅在调离湖南**之前,将用公款定制购买的价值人民币7.275587万元的十三套平安小精灵黄金吊坠非法占为己有。

6.2013年5月,被告人罗毅在调离湖南**之前,私自安排司机刘某某将广播传媒中心使用公款人民币17.712万元购买的二十四瓶15年年份的贵州茅台酒运回家中,非法占为己有。

二、受贿罪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罗毅利用其担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周某乙、杨某某、长沙*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15296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底,被告人罗毅利用担任湖南**职务便利,为长沙*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乙在取得**频道广告代理权等方面谋取利益。2010年至2012年,罗毅在未实际出资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三次通过其丈夫陈某某以公司分红的名义,收受周某乙所送人民币95万元。

2.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毅利用担任湖南**等职务便利,为下属杨某某的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5月,罗毅在香港收受杨某某出资人民币9.152967万元购买的江诗丹顿女士手表一块;2013年年中,罗毅收受杨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家庭影音系统设备一套。

3.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罗毅利用担任湖南**的职务便利,为长沙*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广告业务方面谋取利益。2014年、2016年春节前,罗毅两次共收受该公司股东梁某某的母亲柳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和人民币2万元现金。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湖南**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毅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担任湖南**的职务便利,与刘某某出资成立长沙*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湖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交通频道同类的广告业务,罗毅获取非法利益754.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罗毅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68万余元、收受周某乙、杨某某等人所送财物122万多元以及与他人共同经营长沙*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获利的事实。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罗毅主动退出全部涉案款物。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手表、家庭影音系统设备、平安小精灵黄金吊坠、贵州茅台酒等物证及照片;2.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批复、广告代理协议书、银行明细账单、财务记账凭证等书证;3.提取笔录;4.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证人周某甲、周某乙、杨某某、柳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罗毅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毅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学军

蒋竑

余海燕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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