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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州男少年时被警方殴打错捕 获赔逾12万元

2018-8-7 11:03| 发布者: yan | 评论: 0

导读: 新州一名21岁的男子四年前曾遭到警察的殴打并被错误监禁。近日,法官就此案宣判,新州政府需向他支付12.4万澳元的赔偿金。


2014年4月14日夜晚,这名当时17岁的男子在蓝山(Blue Mountains)参加完一个聚会后,与朋友一起坐在格伦布鲁克(Glenbrook)面包店外的长凳上,等待搭朋友姐姐的汽车回家。

这时,一名叫布丁(Russell Budin)的警察朝他们走过来。在已有五分酒意的情况下,这名当时的少年辱骂了布丁。该男子告诉法庭说,当时布丁揪住了他的前襟,把他左右摇晃,之后将他重重地摔到地上。

据悉尼晨锋报报导,审理此案地方法庭法官尼尔森(Garry Neilson)说,警员布丁当时确实受到了“个人和职业的轻微冒犯”,但他对这名当时身材矮小的少年反应过激,因为他当时看上去只有12岁或13岁。

“他是个矮小的孩子,而一个成年警察向他动粗。”尼尔森说。

这名当时的少年随后被逮捕,并被控攻击、拒捕、在公共场合使用冒犯性语言等罪名。

当时一位儿童法庭的法官发现该少年使用冒犯性语言的指控属实,但法官运用权力驳回了该项指控,其它的所有指控也均被驳回。

之后,这名少年以攻击、殴打、错误监禁、恶意起诉等罪名指控新州警方,他称自己在被捕后感到“羞辱、尴尬和恐惧”。

布丁在作证时说,当这名玩滑板的少年靠近他时,他以为他会用滑板“打他的脸”。

但法官尼尔森不相信该少年会用滑板做武器来对付布丁。尼尔森说,滑板少年并没有做出任何能证明逮捕他是正当的事情,而且布丁本来也有其它的办法来处理这件事。

根据法律,18岁以下的人在公共场合饮酒不构成暴力犯罪。

尼尔森认为,即使原告继续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布丁也无权在这种情况下逮捕他,除非原告拒绝表明自己的身份和出示身份证件。他说,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布丁的行为就构成了攻击,而该少年有权自卫。尼尔森还发现,对该少年的指控并非属实,而是警察的“陈规定型”。

尼尔森判决这名现年21岁的男子获得12.4万元赔偿,其中包括受人身攻击和殴打的赔偿2.5万元,被错误监禁的赔偿3万元,被恶意起诉的赔偿4.5万元,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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