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踹当众猥亵者一脚被罚200元,究竟合不合适?

2018-11-25 06:22| 发布者: hubert | 评论: 0 |来自: 新京报评论

导读: 曾某的行为固然不对,但其当时的动机可以谅解,情节也不严重,未造成轻伤或者轻微伤等实害后果,可以责令曾某对此行为表示道歉,而不宜给予明确的治安处罚。


图片来自当事人微博截图。

近日,一则店主见义勇为制止猥亵却被罚款的新闻火爆网络。

21日,深圳警方还公布了完整视频,真相是:当晚23时许,林某饮酒后来事发夜宵摊,突然靠近并搂抱正在与亲友吃宵夜的占某,拉扯中双方均倒地。饭店经营者曾某等人及时上前制止,将双方分开并将林某控制。但在等待警方处理过程中,曾某再次用脚踢打林某头部。

就林某家属反映林某被曾某殴打的情况,公安机关在肯定曾某等人见义勇为的同时,对曾某事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过当行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对曾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受害人的父亲占先生对此表示,这件事情对他女儿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当事人也在微博上称,“那种恐惧绝望窒息时时刻刻缠绕着我,几天几夜无眠,不敢出门和被心理医生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对此处理,占某认为行政拘留10日太轻,对见义勇为的店主罚款200元也不公平。

刑法第237条有明确规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次深圳这起案件有清晰的视频为证,嫌疑人林某的确是在众目睽睽之下,突然对在路边摊吃夜宵的占某实施搂抱、乱摸等猥亵行为,而且夹住不放,毫无疑问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犯罪。而现在公安机关只是作出10日的治安拘留处罚,给人以“降级处理”的观感。

也许有人认为,光着膀子的林某只是酒后乱性,可以从轻处罚。但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任何时候,喝醉了都不是免除罪责的理由。

再说,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只要着手实施了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犯罪时间多长多短,更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且受害人已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症状)。所以,对于此次事件,当地处置机关应该拿出充足的理由,说明为何对于李某只是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不仅难以说服被害人占某,也不能服众。

至于说公安机关对饭店老板曾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亦值得探讨。

在受害女子离开后,店主曾某又上前踢了林某一脚,这无疑是出于泄愤、厌恶等动机,公安机关将此认定为故意伤害似乎也不错,但“综合考虑动机、情节、后果等因素”,未必就能够得出给予200元罚款的结论。

曾某的行为固然不对,但其当时的动机可以谅解,情节也不严重,未造成轻伤或者轻微伤等实害后果,可以责令曾某对此行为表示道歉,而不宜给予明确的治安处罚。

在某种意义上,店主曾某踢在自己店子里闹事的林某一脚,可以说是一种“道德责罚”,若没有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造成实际伤害(经过鉴定),法律上宜从宽处理,直至免于担责。这也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另一种解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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