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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饮食,不能简单认为是霸王条款

2019-8-15 16:35| 发布者: yan | 评论: 0 |来自: 今日话题

导读: 非要认为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饮食”是霸王条款,对游客未必有好处——既然无法阻拦游客自带食品,园区餐饮消费下降,商家的应对策略,显然就是提高门票。大家愿意吗?


因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且要翻包检查,上海迪士尼乐园被一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告上法庭,成为了热门话题。有媒体昨日探访现场,发现翻包检查现象依然存在,于是发表质疑,《四问上海迪士尼:翻包、“双标”,凭什么?!》。如何看点游乐园“禁止自带饮食”,这到底属于自主经营权,还是损害了游客利益呢?

上海迪士尼最明确的问题,是搜包涉嫌侵犯隐私,以及“未尽到告知义务”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位把上海迪士尼告上法庭的,是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学专业学生小王。据知乎上该生校友介绍,华政在校学生提起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诉讼,算是“传统项目”。在这位校友看来,“法学生学以致用,将课堂上学到的知识付诸实践,推动公益的同时积累经验;若是侥幸略有所得,还能作为毕业求职的谈资和砝码,这是一举多得、利己利人的好事。”

所以,这起诉讼可以说是法律专业人员的交锋,法学生小王VS上海迪士尼法务部。应该就法律论法律,不宜附带过多感情色彩,例如有人将其解读为挑战跨国公司,甚至是带上民族情绪质疑迪士尼为何在欧美与亚洲相关政策不一致,这就有些没必要了。

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饮食”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跟常常见到的餐馆“谢绝自带酒水”是同样性质的。而且上海迪士尼的做法已经持续挺长的时间了,相关规定从开园起就是这样,也一直遭到质疑。商家究竟有没有权利做这样的规定呢?

可以肯定的是,翻包检查食物,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翻包检查,人们不是没经历过,但通常都是在乘飞机、火车、地铁等公共交通时配合安检,让度一定的隐私权。但上海迪士尼翻包检查的一个主要目的是防止游客自带食物,当然是很难让游客接受的。

上海迪士尼另一个明确有疑问的做法,是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按新闻报道中的说法, 小王是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官网的“游客须知”才发现了园方工作人员所说不得携带食物的规则,“而在入园检查之前,我并没有获得任何相关的提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家在运用格式条款时,对消费者有明确的提示义务。换句话说,上海迪士尼应该在游客购票前就应该用显著的提示来告知游客,不得携带食物,而不能到安检的时候才逼游客扔掉食物或急急忙忙吃掉。

那“禁止自带饮食”这条规定本身,又是否违法呢?是否是《霸王条款》呢?还真未必。

但一律把“禁止自带酒水”都认定为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未必是好事

认为“禁止自带饮食”是霸王条款的,最主要的依据,来自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法。在对《中国消费报》的采访回函中,最高法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就此,一些人推而广之,认为上海迪士尼作为游乐场所,“禁止自带饮食”也是霸王条款。

然而,这个“采访回函”在学界引发了颇多争议,而且这并非司法解释或正式的批复、决定,效力如何也是值得怀疑的。并且,这个回函说的是,“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类似规定都自动成为霸王条款,而是需要人民法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法院具体审理相关案件时,也并没有把“禁止自带酒水”一律判为霸王条款。如一起南宁发生的电影院“禁止外带食物”引发的诉讼,法院一审二审都支持了商家。其中一审认为,影院已履行告知义务,并且虽然这种“禁止外带食物”的规则可能存在利益失衡,但并未构成强迫交易、损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完全能够通过选择其它影院避免这种利益失衡给自己造成损失;二审认为,这是商家行使自主经营权、管理权的体现,目的是维持影院经营秩序,该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无效、不公平合理的情形,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就法院的做法而言,首先要看商家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如果没告知当然商家无理,但告知了的话,就要根据市场情况、经济规律、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具体审查商家条款公平合理与否,即是否到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程度。若未到达,则属商家合法行使自主经营权,该等格式条款有效。

为什么不一律把凡是规定“禁止自带酒水”的都认定为霸王条款呢?

知乎用户“大律希”举了一个很经典的段子来说明问题,烦引如下——

惊闻最高法下圣旨,宣布商家设置“禁止自带酒水零食”、“最低消费”等规定均属无效的“霸王条款”,张伟大喜,立马呼朋唤友,自带二锅头、榴莲若干,下榻爱情公寓楼下餐馆。不料,负隅反抗的餐馆,仍在门前布告“禁止自带酒水,否则加收10%服务费”。张伟不然,照样进入餐馆,只点了白开水一壶、花生米一碟,畅饮到打烊。席间,其二锅头、榴莲之烈性气味,驱走了旁边几桌食客。餐馆老板曾劝其转到环境较优越的独立包厢中就餐,但张伟听说包厢最低消费须188元后,予以拒绝。

次日,张伟肚子生疾,经诊断为食物中毒。要求餐馆赔偿,餐馆认为并非其食品质量所致,双方协商未果,对簿公堂。

受工商大力整治影响,餐馆终于服软,不再设置“自带酒水服务费”、低消。但餐馆发现:以前酒水利润较高,故为吸引顾客,可以把菜品成本压低。但如今人人自带饮料前来就餐,货架酒水无人问津,不得已对菜品涨了价;几个从不喝酒的老街坊、老顾客为表不满,纷纷投诉。

某日张伟为接待客户,约在餐馆谈案子。欲花稍高价钱,预定环境较好的包厢。餐馆则表示受近来取消最低消费的影响,包厢已被退休的大爷大妈占领,一盏茶一碟饺子的聊正欢,且附近餐馆饭店的包厢均已满座。

——明白了吧。非得认为“禁止自带酒水”这样的做法都是霸王条款,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商家的自主经营权,会带来很多坏处,这是法经济学原理决定的。所有当年就有观点认为,“食品、餐饮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如‘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是合法的”。

所以,非要认为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饮食”是霸王条款,对游客未必有好处——既然无法阻拦游客自带食品,园区餐饮消费下降,商家的应对策略,显然就是提高门票。大家愿意吗?

上海迪士尼在在游客自带食物问题上,应该多展现些智慧

不过,即便如此,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饮食”这条规定,依然是值得商榷的。如前所述,审查商家条款公平合理与否,要看“市场情况、经济规律、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

比如,餐厅谢绝“自带酒水”,讲道理,绝大部分消费者还是认同的。并且很多人还看不起那些非要自带酒水的“鸡贼”做法。

但游乐园“禁止自带饮食”是否算是行业惯例,以及是否符合大多数消费者的期待呢?这就有疑问了。不少人举出,同样有名的欢乐谷游乐场,就没有这样的规定。这次的法学生小王起诉迪士尼,理据之一也正是欧美的迪士尼做法跟亚洲不同,因此主张禁止外带并非行业惯例或运营(安全、卫生)必须,从而否认“禁止外带食物”的合理性。

事实上,美国迪士尼不限制游客自带食物的理由正是说得通的。知乎用户“王瑞恩”指出,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应充分考虑具有特殊需求的访客,为了他们的健康,需对服务协议或者管理规定作出必要的调整,以满足此类群体的需求。“在实践中,食物过敏和特殊饮食习惯也被归为此类。如果经营场所无法满足特殊群体的饮食需要(如存在过敏,或因其他原因,必须食用自带食物才能确保健康),那么该场所就需要允许其自带食物。”

既然上海迪士尼同样是鼓励游客游玩一整天的,那也理当满足特殊游客的需求。所以,上海迪士尼对游客自带食物做出“禁止性规定”的确是值得商榷的。

另外,由于迪士尼园区游客众多,往往排队时间过长,完全不允许游客自带干粮,也并不符合人们对迪士尼的期待。而且,要严格执行规定,翻包检查是免不了的,这就进一步冒犯了游客。

所以,在游客自带食物这个问题上,上海迪士尼恐怕应该展示出一些智慧——事实上,同样谢绝游客自带食物的东京和香港迪士尼,在执行有关措施时会更有弹性,比如有网友提到,“东京迪士尼就不会’搜’,入园时候工作人员会告知不能带食物,然后检查包也就是放在工作台上,工作人员用手轻轻的按压包(细节是轻松的按,不会感觉硬皮的包很大的变形)。全程也是微笑脸,感觉非常有礼貌!”还有很多网友提到,如果只是少量面包什么的,香港迪士尼工作人员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另外,上海迪士尼也可以考虑如何去宣传尽量不要自带食物,以及考虑调整园区餐饮的价格,相信绝大部分游客并不是那么“鸡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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