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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看《我不是潘金莲》:如果你是“李雪莲”该怎么办?

2016-11-24 15:41| 发布者: shaemus | 评论: 0 |来自: 观察者

导读: 《我不是潘金莲》已上映5天,在“李雪莲”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大型讨论中,更多人愿意讨论“反作用力”,即李雪莲对立面的荒谬反应,而不愿理会故事的原点是否经得起推敲。
而这个问题恰恰是全片最为薄弱的点。正如观察者网专栏作者根号三说的,李雪莲的“原力”还没有大到能拖动138分钟的剧情程度。


22日,微信公众号长安剑邀请两位法官,详细讲述了法律人是如何看待该电影,并分析“如果你是女主‘李雪莲’,你该怎么办”。

以下是长安剑全文:
最近,大家都在刷《我不是潘金莲》。影片讲述的故事,起因于李雪莲和丈夫秦玉河,为了买房和生二胎而“假离婚”,尔后,李雪莲却遭遇了丈夫的背叛。她为了证明自己离婚的虚假性,走上告状的漫漫长路。啊......似乎又是一个版本的“秋菊打官司”呢。
作为法律人,估计注定是没法安静地看完《我不是潘金莲》的。而如果你是影片中的“李雪莲”,你该怎么办?长安君邀请了两位法官,给小伙伴们show一下他们的观后感——


一部《我不是潘金莲》电影,浓缩了旧传统和新秩序的冲撞、法律与情理的纠葛,以及存在于不少人意识中的“信访不信法”的逻辑。当然,也包括一些官员推诿敷衍,最后自食其果的官僚主义反讽。

一、旧传统和新秩序的冲撞
旧时代里,执着于“民告官”之讼的“小白菜”、“窦娥”,往往被刻画成恪守伦理纲常、勇于同邪恶势力作斗争的人物。面对强大的旧的传统体制,草民敢于反抗,而且还是受压迫的妇女,戏剧效果往往异常鲜明、感人。
从“秋菊”到“李雪莲”,她们身上,不可否认地带着旧时代的烙印。


而今,时代变迁。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依法办事”这一新秩序的建立,与居“弱者”地位却无序行使权利的人,容易产生冲突,有时,冲突还很强烈。而新秩序内部,亦存在暂时的矛盾,比如有些官员为了维稳,牺牲了法律构建的秩序。影片《我不是潘金莲》中,也生动诠释了这一冲撞,以及一些官员处理现实的无奈、投机与“聪明反被聪明误”。

二、法律与情理的纠葛
“你(法官)跟我(当事人)讲法我跟你讲理、你跟我讲理我跟你耍无赖”,这一逻辑尽管不合理,但一定程度上折射了现实。
回到《我不是潘金莲》中。“假离婚”本来是一个伪概念,但现实中,不少人为了规避政策、谋取私利,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法院诉讼离婚,而“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上述部门无法对夫妻感情的实质进行审查。


“纵然你们内心感情的火熊熊燃烧,但你们告诉我:你们已经协商一致从此将相忘于江湖,我只能依法满足你的离婚的意愿”,这是法律。

影片中,王公道法官的判决,是合法有据的。李雪莲和丈夫秦玉河,通过规避政策来买房、生二胎,这一动机在当事者自我表达意愿前,尚处于隐性状态;而二人离婚带来的后果,处于显性状态。
这样的后果:丈夫拒绝复婚,二胎又夭折,带来的是情感纠葛和世人的同情,从道德评判上占得先机。但从法律上讲,很遗憾,未必占理。


三、“信访不信法”的悖论逻辑

《我不是潘金莲》电影中,李雪莲因为和丈夫假离婚成了真离婚,而把丈夫告到了法院,因为败诉,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而逐级信访。
影片中,各级官员以为打发了一个农村妇女这样的一个“小麻烦”,没想到李雪莲居然上京告状,引来了“大麻烦”;上访十年后,为了阻止她继续告状,官员们运用了“很大”的警力,去找李雪莲这个“小人物”,最后,却是因为一个意外才结束这一切......
真像一个圆。故事围绕李雪莲展开,但圆心之外,是一群男人(官员为主)在兜兜转转。用鲁迅的话说,影片“戚而能谐,婉而多讽”。


四、如果你是“李雪莲”.....

那么,这样的案件到底应该怎样处理,才不会像电影中一样“越滚越大”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电影没有明确给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结合影片中李雪莲的陈述,应该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李雪莲与被告秦玉和离婚行为无效。
这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恐怕还真不能。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共同向民政局提供了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对财产问题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民政局经审查后,为其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当场发放了离婚证。电影中,原告李雪莲以“和被告协商好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分房或要二胎”为由,主张离婚行为无效,但其办理离婚登记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无论其出于各种动机,其离婚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这种有其他动机的离婚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离婚登记行为的无效。


另外,民政局的离婚登记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原则,其为李雪莲和秦玉河的离婚登记,依法应予维持。因此,法院维持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是合法的。

正如院长身边的工作人员所说,李雪莲不服判决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如果认为法官枉法裁判可以去检察院或者纪委检举、举报。但是裁判一经作出,非经法定二审、再审程序,原审法院是不能撤销的。
现实中,和李雪莲一样的很多,信赖感情而不信赖法律,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商业社会建立起来的法治社会,就是要打破这种熟人社会状况下的信赖。要受到法律保护,首先按照法律办事。


最后,再啰嗦两句。

电影是一门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艺术。导演将李雪莲这样一个不懂法理、认死理的农村妇女,置身一个以男性为话语主导的社会中,她的所思所想,完全有现实脉络;她的所作所为,也值得捧一把辛酸泪。但正如《我不是潘金莲》的官方剧情简介所说:
“电影用幽默的方式,通过一个个生动的细节,表现了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演进过程中的矛盾与纠结,主人公用人情社会的办法,去处理自己跟前夫的婚姻矛盾,演绎出一连串哭笑不得的故事,进而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李雪莲是时代的必然产物,但也注定只属于某个阶段。法律虽来源于公序良俗,但法律一旦确立,就有其严肃性和稳定性。影片中,虽然李雪莲有她的个人情况,但她和丈夫之间解除婚姻关系,也是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解除的。没有任何人可以视法律如儿戏,宣布这个程序无效。

法律必须被尊重、被信仰,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因此得到保障。让全社会每一个成员都达成这个共识,就是全面依法治国。这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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