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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专家:陈世峰悔过不影响量刑 辩方想把刘鑫搞成污点证人

2017-12-20 06:14| 发布者: hubert | 评论: 0 |来自: 后窗

导读: 12月18日,“江歌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进行最后一天庭审。控辩双方将针对上一周呈现的证据和证人的证词,进行辩论、总结。针对陈世峰,检方提出求刑20年。


该案将在12月20日宣判。日本国立一桥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教授、日本法文化学会会长王云海预测,按惯例,日本法庭一般都在检察求刑的范围内量刑,一般是求刑刑期的8成,这个案件被告人不会被判超过20年的监禁。

王云海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4年赴日本留学后在校执教至今,他指出,在日本,判20年就跟无期差不多,因为获刑“无期”的罪犯一般也在监狱待25年。

此前,江歌案已进行了5天的庭审,控辩双方的论辩依据、策略已得到充分展现,这些将是影响陈世峰量刑的重要因素。

陈世峰的悔罪行为能否让他获得轻判?如果他在法庭上说谎是否会加重刑罚?陪审员如何影响判决?如果受害方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不服判决,能否上诉?

今天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总结之后,法官与陪审员会针对“有期”多少年再商议,“法官可能会给陈世峰判15-18年有期徒刑,”王云海说,“如果不服判决,江秋莲不能以个人名义上诉,只得由检方提起上诉,上诉原则上只有1次。”

一、关于定罪

最有可能判“故意杀人罪”,但不排除判“故意伤害致死罪”

后窗:根据目前庭审情况,陈世峰可能被定什么罪名?

王云海:我认为被告人被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比较大,轻一点则是“故意伤害致死罪”。

两者的区别在于,“故意杀人罪”有罪犯杀人时既有客观的杀人行为,也有主观杀人故意的因素。“故意伤害致死罪”则指罪犯只是想伤害但误杀了被害人的情况。

辩方主张陈世峰此举为“杀人未遂“,我认为不应该如此定性。

在日本,“杀人未遂”和中文的字面意思相近,意指没能成功杀死对方,但日本还有一种情况与中国不同。

日本刑法上有个概念叫“法律错误”或“事实错误”,就是人已经死了,但行为人还误认为他没死,去杀害他,这时也叫杀人未遂。

如果要陈世峰的行为要被定性为“杀人未遂”,前提是致命伤是无意中造成的,并造成了杀死对方的事实。本案中,陈世峰说,他以为受害人没死而继续杀死对方(刑法上这叫“认识错误”),但法医已经证明,陈世峰杀害江歌时是有杀意的,江歌死前抵抗了至少5次。尽管陈世峰对此有辩解,但法医的证词更有说服力。

我认为,他适用这种解释的可能比较小。

后窗:为什么说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更大?

王云海:检方的举证胜过辩护一方,案发那天被告的装扮、活动,研究室的刀具,几乎得到全部重现,证明他有预谋蓄意杀人。

对此,辩方没有更有力的证明,只是提出口头辩驳,物证很少。

但检方对杀人动机、刀的所属的证明稍弱,仍有小概率定罪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陈世峰送检)

二、关于量刑

A、“日本没有减刑的概念,判了几年,就是几年。”

后窗:检方提出求刑20年,你认为法官会怎么考虑?

王云海:20年是日本有期徒刑的上限。按惯例,日本法庭一般都在检察求刑的范围内量刑,一般是求刑刑期的8成,我认为,本案的罪犯最多被判18年的监禁。

由于法院内部的判例材料我们不知道,很难做一个全国的比较,只有个例,根据我的经验,日本基于感情纠纷杀人的案件中,被害人是一个人,犯人岁数比较年轻、没有前科、又是中国人,这种情况,无期是比较重的量刑,轻的话15、16年。

后窗:有期徒刑在量刑上为何有20年的限制?

王云海:一般认为,刑期上,20年就跟无期差不多了,获刑“无期”的罪犯一般在监狱待25年。

日本的法律规定,无期徒刑者,10年后可以申请假释,但一般要等到服刑25年后,假释才可能获批,20年的“有期”基本和“无期”接上了。

后窗:有期徒刑有减刑的可能吗?

王云海:日本没有减刑的概念。判了几年,就是几年。判了无期,你一辈子就是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是可以申请假释,就是可以去外面服刑,但依然不是完全自由,需要保护观察、限制行动、警察监视。

刑期三分之一后可以申请假释,很少允许假释,一般不假释,服刑二分之一、三分之二才可能获得假释。没那么容易放出来。

后窗:量刑的考虑因素有哪些?

王云海:主要围绕犯罪行为本身展开。

一是犯罪性质。陈世峰大概率会被判定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二是动机。此案杀害动机证明不太充分。如果判死刑,那么会特别重视论证犯罪动机。从今天的庭审来看,检方没有求刑死刑,所以过去庭审中没有过多论证。

三是手段。此案中陈世峰刺了江歌十几刀,情节恶劣,显示了强烈的杀死江歌的主观欲望,如果说虐杀是最恶劣的话,这种情况就属于第二第三位;

四是结果,这一点是确定的,只杀死一个人,犯罪结果不算重大。

量刑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被害家属的感觉,社会影响,犯人的年龄、有无前科,犯人犯罪后的悔改情况等。

后窗:这些因素在法庭审判前的讨论中会有怎样的影响?

王云海:这很难说。

首先会有主审法官在合意时讲他的意见,案件事实是什么、过去同类案件的判决是怎样的等等。

他会声明,作为法律既要考虑案件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判例的一致性,并在这个范围内量刑。

然后法官和陪审员们再商议。

这次检察官提出求刑20年,那么“有期”是多少年还需讨论。

投票的最终结果,需要混合多数才能决定。例如3个法官6个陪审一起投票,投票多数中至少要有法官在里面。日本《刑事诉讼法》没有要求决定必须全体一致,但实践上已逐渐形成这个趋势。

B、“一般来说有陪审员参与的庭审,量刑会重”

后窗:陈世峰的“中国人”身份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吗?

王云海:考虑外国人来留学遇到困难没有跟父母商量的机会,没有帮助,从而走了极端,可能会有这个同情心。

后窗:江歌母亲的450多万死刑请求签名对量刑有影响吗?

王云海:影响不太大,日本主张司法独立。法学院教育的第一条就是,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不受情感和他人观点的影响。法官也会告诫陪审员这一点。但是也不能说一点影响也没有,例如,在其他要素相同的情况下,如果法官和陪审员很犹豫到底判他死刑还是无期,这个时候,签名将会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只是众多参考要素中的一个。

后窗:庭审中的陪审员如何影响量刑?

王云海:日本从2009年开始实施陪审制度,有这样一个倾向,有陪审员参加的法庭的量刑比专业法官的量刑稍微要重一点。

这种倾向没有具体量化数据来说明,但在日本有几个案件,一审中有陪审员参加的法庭,判的是死刑,但二审专业法官量刑后改判无期,相反的情况几乎没有。

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是,由于陪审员不是专业人员,更多的基于感觉感情判断,看着被害人特别难受可怜,他们会觉得应该判重一点。法官就考虑法律规定、以往的判例,尽量克制自己的感觉。但这种倾向不是特别明显。


(日本法庭。)

三、关于判决

“即便证实陈世峰说谎,也不会加重刑罚”

后窗:陈世峰的悔罪会影响判决吗?

王云海:依照强调“更生”(即中国所说的“改造”)的原则,判刑时会考虑他有没有改造好的可能性,反悔情节,是减刑的考虑因素,具体有多少影响还需要法官和陪审员定夺。

后窗:在庭上痛哭流涕算反悔吗?

王云海:法定的减刑要素包括:自首,配合警方破案,实施犯罪后的态度。

痛哭流涕这类悔罪是辩护时常用的策略,但量刑仍主要按犯罪事实来,其他都是次要因素,很小的要素之一。

后窗:如果证实陈世峰说谎,会不会加重刑罚?

王云海:不会。法院就是要给被告人一个辩解“抵赖”的机会,被告人说的话,不能成为证据,只能是一个辩解,可信才会是证据,狡辩不能成为重判的理由。你好好承认,我可以轻判。说谎行为不会加重判决,这是日本刑事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

后窗:陈世峰多反问、辩驳,不直接回答检方提问,这会影响判决?

王云海:庭审不是逼嫌疑人交代什么,只要与案件有关,法庭都会允许的。被告人的态度不会成为量刑的因素,但如果在法庭上威胁法官、证人、被害人,或有意陷害、侮辱,会加重量刑。


(日本媒体画面中的”陈世峰“)

后窗:日本的死刑判决多吗?

王云海:日本还没有废除死刑,但它在死刑判决和执行上很慎重。一年中,多的情况也就十几件,超过20件就是大新闻。一年最多也就执行2-3个死刑,有的年份可能一个都没有。

日本慎用死刑,一方面是追随世界废除死刑的潮流,一方面是日本就有慎用死刑的传统。因为死刑是针对自己国民,是同胞要慎重,而一旦有错案,就不可翻案(日本战后有6件死刑冤案)。

1950年代以后,日本就是这种状况了,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死刑判决大幅度减少,“奥姆真理教”事件后,日本社会普遍觉得刑法太轻,增加了一些死刑判决,现在,又有减少的趋势。

后窗:说到死刑,大家都会提到“永山基准”。

王云海:永山死刑适用基准,是1983年日本最高法发布的适用死刑标准。总结起来,适用死刑的客观根据,有9项12个要素:

1、犯罪行为的罪质。

2、动机。

3、样态(杀害手段的执着性、残酷性)。

4、结果的重大性(杀害人数)。

5、被害遗嘱的感情感觉。

6、社会影响。

7、犯罪人的年龄。

8、前科。

9、犯罪后的状况(救人、逃跑)。

法院经过考察后,如果认为犯罪责任确实重大,无论从罪刑均衡的观点(犯罪和刑罚是平衡的对等),还是一般预防的观点看,都不得不判处极刑时,就可以判处极刑。

也就是说,原则上不判死刑,例外才判死刑。法官先从不判死刑为出发,最后发现无论怎么看,都太恶劣了,没办法了,才判死刑。

四、关于庭审辩护

“辩方律师强调刘鑫是否关门,可能试图想把她搞成污点证人”

后窗:如何看待辩方的辩护策略?

王云海:有一点我认为很不妥。在辩护中,辩方过分强调了案发时刘鑫是否关门这一问题,这不是本案的构成要件。但是辩护人一直在花时间问这个问题,这样做的意图是把刘鑫搞成污点证人,以证明刘鑫在说谎,显示陈世峰在说真话。

我认为,是辩方知道中国媒体的动向,知道刘鑫的心理压力,利用这一点,对证人造成巨大不利。这样的辩护策略将来会在刑事辩护引起讨论,我认为这存在伦理问题。

后窗:为何法官和检方都允许他这样辩护?

王云海:这显示了日本法庭对中国媒体的报道和了解,对这一做法持容忍的态度,是不是合适以后还有讨论。

后窗:陈世峰的律师在法庭上流泪,这种情况常见吗?

王云海:律师在法庭上过于诉诸感情很少见,作为专业人员,他应该清楚犯罪事实是主要依据,不要求助于舆论氛围和其他要素,但他似乎对此期待太大。

后窗:这样做对量刑会有影响吗?

王云海:不一定。甚至过分强调氛围、感情可能引起法官反感,适得其反。

律师的策略方法值得商榷,但有一点必须说,作为职业人员,这位律师尽心尽力,值得尊重赞赏,尤其是辩护杀人案。学界、实务界正在形成的共识,律师界应秉持“充分有效辩护”伦理规则。如果律师只是装样子,这可以成为被告上诉的有利理由。


五、关于上诉

如果不服判决,江歌母亲个人不能上诉,由检方决定是否上诉

后窗:如果江歌的母亲不满判决结果,是否可以上诉?

王云海:江歌母亲作为个人不能上诉,上诉必须跟检方表达她的上诉希望和提议,最后检方决定是否应该上诉。

检方根据法院判决依据的事实和量刑,看是否合法,是否遵照以往的判例,觉得差不多的话也就不上诉了。

后窗:最多能上诉几次?

王云海:原则上只能上诉一次。如果涉及重大的事实误认,重大的违反宪法内容问题,才能上诉到最高法院,但这很难。对被告人来说,上诉比较容易,对检方比较难。

后窗:“江歌案“在中国引起了很大的轰动,江歌母亲在网络上公开了刘鑫、陈世峰个人信息。

王云海:江母特别值得同情,但在日本,擅自在公开场合提供公民信息是违法的。

在日本,任何一个公民,包括被害人都没有对嫌疑犯询问、追究责任,没有私自辱骂指责的权力。网络暴力也是违法的,有问题一定要诉诸法院、司法机关。

后窗:有人抱怨,这次庭审对媒体的公开程度不够。

王云海:恰恰相反,此次庭审,应该说日本法庭对中国媒体网开一面,在日本,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是不能被媒体报道的,法庭会给相关媒体终止报道的命令。但这次对中国媒体算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媒体有些做法已经构成违法。例如,有媒体把“被告人辩解说刘鑫递刀”的事作为事实报道了,刘鑫完全可以以“名誉侵害”要求民事赔偿。

后窗:证据不完全公开给旁听人员的做法也是惯例吗?

王云海:是的。这有两个考虑:一是保护当事人隐私,二是怕对旁听人员形成心理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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